1,普遍適用
它是反復應用於不特定大多數的指針,重點是應用和人。
2.優先適用性
是指在上壹級法律規範已經規定的情況下,下壹級法律規範不得與上壹級法律規範相沖突。
3.不可抗力
重點是不服從,而且在於法律,意思是法律至上,法律是最高權威。查處違法的人,是壹個很重要的表現。
法律由國家制定或承認,由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反映特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誌,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旨在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在壹個法制健全的國家,制定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是政府的三個主要部門:公正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任的行政。官僚機構、軍隊和警察是執行法律和使法律為人民服務的非常重要的部分。
法律的作用:
1,快遞功能
法律的顯性作用就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訴人們什麽能做什麽不能做,什麽合法什麽不合法。違者會受到什麽樣的制裁等。
2.校正動作
這個功能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機械地糾正社會行為中壹些偏離法律軌道的違法行為,使其回歸正常的法律軌道。
3.預防效果
法律的預防功能主要是通過法律的顯性化功能、執法的有效性和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來實現的。法律的外顯功能可以使人知法、明辨是非,即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中,什麽是可以做的,什麽是絕對禁止的,如果觸犯了法律應該受到什麽法律制裁。
4、最終效果
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眾人身安全和利益。導向作用是指法律作為壹種行為規範,給人們提供了壹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這樣做,必須這樣做或者不這樣做,從而影響行為人自身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