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對涉及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案件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3)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第二條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廣東省內本規定第壹條第(壹)項、第(三)項規定的案件實行跨區域管轄。第三條北京、上海中級人民法院和廣州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廣東省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規定第壹條第(壹)、(三)項規定的案件。
北京、上海、廣東省基層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規定第壹條第(壹)、(三)項規定的案件。第四條案件標的既有本規定第壹條第(壹)項、第(三)項規定的內容,又有其他內容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壹條、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管轄。第五條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壹)對國務院有關部門作出的專利、商標、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授權的裁定或者決定不服的;
(二)對國務院有關部門作出的專利、植物新品種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強制許可決定以及強制許可費用或者報酬的裁定不服的;
(三)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涉及知識產權授權確認的其他行政行為不服的。第六條當事人不服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著作權、商標、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壹審民事、行政判決或者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第七條當事人不服知識產權法院壹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和依法申請上級法院復議的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第八條本規定第壹條第(壹)項、第(三)項規定的案件,在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前已經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省(直轄市)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但尚未審結的,由基層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外,廣東省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在廣州市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前已受理但未審結本規定第壹條第(壹)、(三)項規定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將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