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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紀律規則

小學和中學的紀律規則如下:

為落實育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範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學生職責,維護教師尊嚴,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中小學教師教育懲戒實施細則》。

教育部於201165438+10月22日發布征求意見稿,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 65438+2月22日。

《征求意見稿》指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權限。教師對違反學生守則、校規校紀、社會公序良俗、法律法規,或者有其他妨礙正常教學活動、有害身心健康行為的學生,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酌情給予適當處分。

內容解釋:

在壹般懲罰方面,在課堂教學和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紀違規情況,教師可以采取點名批評、責令道歉、口頭或書面檢討、適當增加運動要求、站在教室內不超過壹節課教學時間、當面反省、課後留校等方式。

在從重處罰方面,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嚴重或者經現場教育處罰後拒不改正的,教師經學校德育負責人同意,可以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課外集體活動,承擔校內公共服務任務,由學校學生德育負責人訓誡, 在學校設立的專門教育場所隔離反省,或者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教育,家長陪同到校進行教育和處罰。

在嚴懲方面,學生違反規章制度,行為不端,屢教不改,或者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或者有欺淩同學、侮辱毆打老師等惡劣情節的,教師可以給予停課或者停課不超過壹周的處分,並要求家長帶回配合教育;由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采取訓誡、改變教育環境或限期轉學等措施進行教育和懲戒。

同時,《征求意見稿》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和實施教育懲戒教育過程中,不得有以擊打、刺傷等方式直接造成學生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不能超過正常限度的變相體罰,如懲罰、反復模仿、強迫不舒服的動作或姿勢等。,間接傷害了身心;不能用帶有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侮辱或侵害學生的人格尊嚴;

不是所有的學生都可以因為個人或少數群體的違規行為而受到懲罰;不能因為個人的情緒或者好惡,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基本權利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隨意或者選擇性的懲罰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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