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類信息。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址、電話號碼、銀行賬號等個人身份相關信息。
匿名化是指對個人信息進行處理,使處理後的信息無法識別特定自然人的身份,無法恢復。匿名化的信息不再能與特定的個人相關聯,因此不再被視為個人信息。
根據上述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包括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但不包括匿名化後的信息。匿名化的信息已經不能識別特定自然人的身份,因此不再受《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約束。
但需要註意的是,匿名化過程需要確保處理後的信息無法還原,無法通過其他方式與特定個人關聯。如果匿名處理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處理後的信息可以恢復,仍可能構成個人信息,需要依法保護。
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並不包括被匿名化的信息,但匿名化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確保信息無法被還原,無法與特定個人關聯。
《個人信息保護法》為匿名數據提供了保護措施。根據這部法律,匿名化的數據不再被視為個人信息,因為無法識別特定個人的身份。但是,法律仍然要求保護匿名數據,以防止個人被重新識別。具體措施包括加密、安全存儲和訪問控制,以確保匿名數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此外,個人信息保護法還規定了對匿名數據使用的限制,禁止用於違法犯罪、侵害他人權益等目的。綜上所述,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匿名化數據提供了明確的保護要求和措施,以平衡個人隱私和數據利用之間的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二章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十九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個人信息的保存期限應當為達到處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