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三。綜合懲治相關犯罪。
(壹)在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中,非法利用“偽基站”、“黑廣播”幹擾無線電通信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以擾亂無線電通信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構成數罪的,依法懲處。
(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沒有證據證明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的,符合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明知是下列情形之壹而轉移、兌現或者提取現金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妳真的不知道:
1.通過使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套現等非法手段,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幫助他人將巨額現金存入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轉賬;
3.重復使用或者冒用多張信用卡、無身份證明開立的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或者重復使用掩蔽攝像頭、偽裝等非正常手段,幫助他人轉移款項、現金或者現金的;
4.向他人提供不是本人身份證明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後,幫助他人轉賬、取現或者提取現金的;
5.通過手機充值、交易遊戲卡等方式,以明顯不同於市場的價格套現。
凡實施上述行為並事先通謀的,以* * *罪論處。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者案件尚未依法判決,但現有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認定。
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後拒不改正,導致詐騙信息大量傳播或者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壹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罪,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金融機構、網絡服務提供商、電信業務經營者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被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利用,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