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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宿舍受傷,公司需要承擔什麽責任?

員工在公司宿舍發生意外,公司按照過錯原則承擔責任。

如果員工在宿舍發生意外,既不是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也不是與工作有關的原因,不能認定為工傷。員工在宿舍發生意外,公司按照過錯原則承擔責任。如果公司宿舍的硬件設施和管理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因素,則公司按照構成要件承擔責任。員工意外事故,公司不承擔責任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沒有侵權人或者無法找到侵權人的,公司應當將當地員工作為非工傷對待。

員工在宿舍摔傷,可以按以下方式申請工傷認定:

1.壹般情況下,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受傷後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認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證明、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4.工傷認定完成後,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然後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的等級按相關規定進行具體補償。

綜上所述,公司對其管理區域的安全負有壹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履行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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