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具體含義需要進壹步明確的,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的法律依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屬於立法解釋。
在中國,立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部門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中國立法解釋的方式:事前解釋和事後解釋。
因為人們對立法機關和法律的定義不同,所以有狹義、中義、廣義等多種不同的看法。狹義上,比如立法解釋,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的解釋;立法解釋,是指有權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的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常設機關對法律、法規作出的解釋;廣義如立法解釋,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解釋或其他國家機關授權的解釋。
我國的立法解釋有三種:壹種是對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解釋。如《立法法》第31條規定:“行政法規的規定本身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由國務院解釋”;2001《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規章解釋權屬於規章制定機關。二是有關國家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作出的解釋”。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憲法和法律;198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以下簡稱決議)規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由制定該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者作出規定。”第三,有關國家機關授權其他機關解釋。例如,國務院《實施〈中國人民和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本辦法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負責解釋。”換句話說,立法解釋不僅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包括所有立法主體。因此,我們認為廣義的立法解釋充分表達和反映了我國現有的立法解釋體系,本文也主要采用廣義理論對其進行分析和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