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費標準:
1.律師服務費:有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
(1)代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其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代理其在各類訴訟案件中的申訴,必須實行政府指導價,但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所以各地律所的具體收費標準可能會有所不同。
(2)律師事務所提供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即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根據具體案件的工作時間、難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律師的社會聲譽、工作水平等因素,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3)關於律師收費方式,有計件、標額比例和計時收費,但計件收費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標額比例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計時收費可以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
綜上所述,該司收取的費用包括: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異地辦案差旅費。
法律依據:
《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實施風險代理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
風險代理費用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0%。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時,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明確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者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支付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