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實又稱民事法律事實,是指依法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現象。法律事實的發生時間不同於糾紛的發生時間和起訴時間,法律事實的發生時間通常早於糾紛的發生時間和起訴時間。
二、結合案例分析
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於2020年2月到期,但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在《民法典》實施後仍在繼續,雙方的履行和糾紛在2021+0+1後仍在繼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
第三,把握持續的法律事實
實踐中應正確把握民法典實施前後持續存在的法律事實。民事法律事實按其發生形式可分為暫時性法律事實和持續性法律事實。短暫性法律事實的發生時間是壹個點,持續性法律事實的發生時間是壹條不斷延伸的線。比如,壹次性交付是瞬間的法律事實,而持續壹定時間的拘留、脅迫是連續的法律事實。
上述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有例外,即“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種例外具體包括三種情況:壹是法律另有規定。法律有權對溯及力做出特別規定,這也是法律預留的空間。二是《條例》其他條款作出的具體規定。第三,其他司法解釋另有規定。
四、民法典的規定應當統壹適用於持續的法律事實的理由。
《規定》明確了民法典實施前後持續存在的法律事實,壹般應當統壹適用民法典的規定。這是因為:首先,持續性法律事實的聯系和適用需要考慮兩個因素: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間節點和當事人的合理預期保護。保護當事人的期待有壹個假設,即當事人知道法律的規定,並根據法律的規定形成對自己行為後果的期待。任何人不得以不了解法律條款為借口。其次,新法的適用是實施民法典的必然要求。民法典實施後,對所有調整對象生效,連續的法律事實自然落入民法典生效後調整的範圍,這是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自然解釋。最後,新法的適用在法律、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中都有先例。《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采用了新法適用於跨法民事行為的規則,九屆人大會議紀要也采用了這壹做法。新法對跨法法律事實的統壹適用,有利於維護法律適用的穩定性。
動詞 (verb的縮寫)法律基礎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規定》第壹條。
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