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壹方提出離婚都談不到賠錢的問題;
2.只有在女方提出離婚的時候,對方才有可能抓住女方急於離婚的心理,以堅決分居的方式迫使她在財產或者其他方面做出讓步。為了盡快解除婚姻關系,盡早擺脫,妳可能不得不考慮在財產或者其他方面讓步,以達到用錢買時間的目的,從而提早離婚。所以,如果女方提出離婚,應該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和財產。
離婚的方法如下:
1.協議離婚的,雙方就子女、財產、債務達成協議,自願向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2.離婚訴訟的,要離婚的壹方要準備好離婚訴狀和結婚證,證明夫妻關系破裂的證據,向對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離婚的過程:
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般都會去立案大廳,在那裏進行審核,符合立案條件的就立案。如果雙方不住在壹起,按照原告是被告的原則,在男方所在地提起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必須提供以下文件:請求判決離婚的起訴書;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後,立案庭出具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交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
3.法院立案庭受理後,將案件移送民事法庭審理;
4.民事法院受理案件後,向對方當事人發出傳票,要求其在壹定時間出庭。同時,法院也通知出庭參加訴訟;
5.雙方到庭後,法院會進行調解。調解結果如下:
(1)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妳撤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另壹方同意當事人離婚請求,子女、財產問題處理完畢,當事人提起訴訟,雙方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3)經調解,當事人仍堅持離婚且不同意,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財產問題的處理有爭議的。然後法院會進行審理和判決;
6.法院通過審理作出了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