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協議的生效時間壹般發生在合同雙方協商壹致,並簽字蓋章後,補償協議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補充協議應註意以下事項:1。補充協議的當事人與原合同的當事人相同;2.補充協議不得與原合同相抵觸;3.補充協議應與原合同格式相同;4.應當說明擬定補充協議的理由。補充協議不能獨立存在。合同的補充協議,或簡稱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於現有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是以協議方式補充現有合同的漏洞。因此,現有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存在主從關系。相反,“補充協議”必須以現有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不能獨立存在。“補充協議”雖不獨立於主合同,但其本身也是壹份協議。因此,補充協議的成立和生效與主合同基於相同的基礎。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壹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 *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 *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確的,推定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