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崗位存在職業危害的,單位在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必須安排職工進行體檢。沒有職業危害的,不需要體檢。員工最好這樣做,以免患職業病離職後產生其他糾紛。這種體檢是單位的義務,應當告知員工在某年某月某日在醫院接受了下班健康體檢。逾期則視為放棄。風險自擔,保留收到的證據,主要是員工收到的證據。
用人單位不得與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自願放棄職業健康檢查或復查,並有書面聲明的,可視為放棄此項權利。但是,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職業健康監管責任。檢查結果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體檢結果和結論,高度重視檢查結論中的職業禁忌癥和疑似職業病,並按照檢查報告中的要求進行處理。
離開體檢的費用誰來承擔?
1,從事職業危害的,必須體檢。這也是為了證明妳離職時身體是健康的還是受損的,這樣就容易分清責任。因此,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2.員工離職後進行職業病體檢,應獲得報酬。
3.離職後職業病體檢主要是單位為了證明員工在職期間沒有的職業病。而且國家還要求單位在員工入職、工作、離職時都要做職業病體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條
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上崗前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禁忌從事的作業;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其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妥善安置;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職業健康檢查的規範化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