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旁聽,但是有壹定的限制。審核應符合以下條件:
1,不屬於準備出庭發表意見的證人、專家、有專門知識的人;
2.經人民法院批準的未成年人;
3.配合接受安全檢查的人員;
4.精神狀態正常的人。
旁聽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庭紀律,不得擅自錄音、錄像、照相或錄音,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庭審區域,不得講話或提問、鼓掌、喧嘩或從事其他妨礙庭審活動的行為,不得吸煙、吐痰,必須關閉手機、傳呼機等通訊設備的警報聲。
公開審理案件的規定如下:
1.依法公開審理案件,公民可以旁聽,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成年人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在此限。
2.根據法庭所在地和旁聽人數,旁聽人員需要帶旁聽證進入法庭的,由人民法院進行旁聽證。
3、公民參加旁聽,必須遵守有關部門的規定,並主動申報是否攜帶違禁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4.依法公開審理案件時,新聞記者可以持記者證旁聽庭審,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對庭審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和現場直播。
5.旁聽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庭紀律,不得擅自錄音、錄像、照相或錄音,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庭審區域,不得講話、提問、鼓掌、喧嘩或從事其他妨礙庭審活動的行為,不得隨地吸煙、吐痰,必須關閉手機、傳呼機等通訊設備的警報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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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第壹百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回審判,就地辦案。第壹百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