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審判是指新聞媒體超越司法程序,首先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量刑、輸贏的結論。“媒體審判”是對法院司法權和犯罪嫌疑人公民權的雙重侵犯。西方人認為,壹般或法律類報紙在普通法院審判前或審判後發表的任何新聞或觀點,無論是以文字、圖片、漫畫或其他方式,無論其目的是討論、分析、攻擊或侮辱與案件有關的法官、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還是案件的內容及其成敗,都被稱為媒體審判。
看案例:上世紀中期美國的謝潑德案。1954年6月4日,美國外科醫生謝潑德被指控謀殺妻子。由於案發現場沒有留下任何線索,案件無法進行。然而,公眾和媒體的合理想象決定了謝潑德醫生是殺害他妻子的兇手。媒體為了炒作,不斷制造新聞刺激觀眾情緒,導致法院最終判決謝潑德醫生有罪。作為無辜的受害者,謝潑德醫生十二年來每年都上訴,多次被法院駁回。直到1965,美國最高法院接受了謝潑德醫生的請求,再次審理,被判無罪。
另壹個案例是郭美美事件。
媒體監督有三種定義:1。司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媒體報道司法活動,監督司法權的行使,是壹種普遍的社會現象。在我國,傳統上媒體對司法的監督是非常有限的。近年來,隨著司法改革和促進司法公正的呼聲日益高漲,加強司法監督已成為壹項緊迫的任務。黨的十五大報告特別指出,要“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由於媒體報道以輿論為主導,輿論監督主要通過新聞媒體的監督來實現,因此媒體監督成為我國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2.媒體監督是指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揭露、報道、評論或抨擊各種違法犯罪、失職瀆職和腐敗行為,支持和監督國家機關的方式,具有速度快、範圍廣、影響大的特點。司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媒體報道司法活動,監督司法權的行使,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3.媒體監督因其獨特的開放性和廣泛性,為我國監督體系註入了新的活力,為促進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敗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媒體監督是壹把雙刃劍。缺乏制約或運用不當,都可能對司法公正產生負面影響,從另壹個側面阻礙或破壞司法公正。
因此,根據以上描述,我們可以發現,媒體審判與媒體監督司法的區別在於,媒體審判是依靠輿論和想象來破案的,可以不顧事實真相進行審判。司法機關的媒體監督不僅有媒體的輿論和媒體的炒作,司法機關也會根據這些痕跡辦案,還有很多別人想不到的辦法,讓案件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