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票人的情況
作為商業承兌匯票的發起人,出票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法人資格:出票人應當是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或單位。
2.財務核算能力:出票人應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能夠準確記錄和反映其經濟活動。
3.商業信譽:出票人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受主條件
承兌人作為商業承兌匯票的保證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金融機構資質:承兌人應為具有承兌資質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具備相應的資金實力和風險控制能力。
2.承兌能力認可:出票人應當認可承兌人的承兌能力,以保證票據到期時能夠及時付款。
第三,條例草案本身的條款
商業承兌匯票本身應符合以下要求:
1.格式規範:匯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完整、準確,不得塗改、變造。
2.記錄完整:匯票應記錄出票人、承兌人、收款人、金額、出票日期、到期日及其他必要項目,以確保信息的準確性。
3.符合法律規定:匯票應符合票據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總而言之:
開立商業承兌匯票,需要滿足出票人具有法人資格、財務核算能力和良好的商業信譽,承兌人為具有承兌資格的金融機構且其承兌能力得到出票人認可,票據本身格式規範、記載完整、符合法律規定等條件。只有滿足這些條件,商業承兌匯票才能得到有效簽發和及時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22條規定:
匯票必須包含下列項目:
(壹)標明“草稿”字樣;
(2)無條件支付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的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發行日期;
(7)出票人簽名蓋章。
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壹的,該匯票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27條規定:
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授權他人行使壹定的匯票權利。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該匯票不得轉讓。
持票人行使第壹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便箋條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