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兼並前,參與兼並的國有企業應按規定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涉及財務事項的,應當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
2、並購報告批準後,通過產權交易市場或直接談判,尋找潛在合作夥伴,商談並購相關事宜。
3、經批準被兼並的國有企業,應對其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等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登記,對資產損失和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核實。在此基礎上,被兼並的國有企業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利潤分配表,連同資產清查資料壹並報送主管財政機關審批。
4、被兼並國有企業應在產權清查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法定資產評估機構對其財產進行評估,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確認。
5、被兼並國有企業應在評估確認凈資產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國有企業職工、資產和債權債務等因素,合理核定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底價。
6.被兼並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的交易價格,由主管財政機關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產權轉讓成交價低於底價的,必須報主管財政機關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7.兼並後,被兼並國有企業與被兼並國有企業的所有者代表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協議,協議內容包括價款的支付人和支付日期。壹般情況下,國有企業兼並應支付的價款應在兼並程序結束時壹次性付清。數額較大、壹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在取得擔保人擔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支付,但支付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且合並結束時支付的價款不得低於被合並國有企業產權轉讓交易價格的50%。
8.辦理清算和產權轉移的法律手續。被兼並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完成後,應編制兼並日的財務報表,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被兼並國有企業接收被兼並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後,應及時組織核算,編制兼並交易日的財務報表,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二條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股東會決定。
第壹百八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並或者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壹百八十四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組成壹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未清償債務或者未提供相應擔保的,不得合並。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壹百八十八條公司合並、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