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披露和評價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某種效果而制作和發出的專業性法律文件。律師用律師函對壹個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評估,目的是用法律的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告知委托人法律事實,使委托人得到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達法律以表達自己的意思”。律師函的本質是委托代理人表達自己意誌的法律行為,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律師函並不真正有效,需要法院的認可。如果法院不認可,就無效。
律師函的特點如下:
1,寫關系單。主要用於依法向委托人指定的人表達合法訴求;
2.應用領域廣泛。律師函可以用於壹切法律業務,所以適用範圍很廣,從訴訟到非訴訟,從民事到商事領域。
3、精幹靈活。律師函是壹種非訴訟業務,往往簡短靈活,但其特點是法律提出的具有威脅性的要求。
4.受托寄信。是代表委托人以律師的口吻和形式向委托人所指的人表達委托人的意誌;
5.刻畫法維。律師被認為是法律專家,是最嚴謹、最認真的專業人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