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取水許可的申請和審批
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需要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應當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取水權。申請取水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請書、與取水有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批準的建設項目的用水需求、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設計方案、情況等。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取水申請後,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準取水申請。
二、取水許可的監督管理
有權取水的單位或個人需要遵守取水許可證規定的條件,按照批準的用途、方式、數量和地點取用水資源。同時,他們還需要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定期報告取水情況,配合水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取水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取水許可證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三、水資源費的征收和使用
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主要用於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以及水資源的合理開發。水資源費的征收和使用應當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綜上所述,《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是我國水資源管理的重要法規,規範了取水許可的申請、審批、監督管理和水資源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通過實施本條例,可以加強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法律依據: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請取水許可證,繳納水資源費,但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人工河道、虹吸管、泵、井、水電站。
第四條:
下列情況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
(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少量水;
(三)為保證礦山等地下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臨時應急取水(排水)是必要的;
(四)為消除對公眾安全或者公眾利益的危害,臨時緊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環境必須的臨時應急用水。
第二十八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工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