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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逃稅約300萬元。法院怎麽判?

就偷逃稅款300萬元而言,無法分析可能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壹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是否構成偷稅罪,應從兩個方面考慮:偷稅數額達到較大標準並占應納稅額10%以上,兩個條件缺壹不可。

因此,偷稅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偷稅數額達到二百萬元,但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公司構成單位犯罪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金。

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犯偷稅罪的,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第二百壹十壹條單位犯危害稅收征管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壹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逃稅款占應納稅款10%以上,偷逃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偽造、變造、隱匿或者擅自銷毀賬簿、憑證的;

(二)在會計賬簿上多列支出、漏報或者少報收入的;

(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納稅而拒絕申報的;

(四)制作虛假納稅申報表的;

(五)納稅後,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已納稅款的。

扣繳義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並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繳納稅款的,視為扣繳義務人已經“代扣、代收稅款”。

偷稅數額不滿五萬元,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前已足額繳納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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