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女壹方要求離婚,另壹方反對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原則,壹方堅持離婚,並能證明另壹方有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或者虐待家庭成員、賭博或者吸毒行為且拒不改的, 如果他因感情不和已經分居兩年,證據確實充分,他會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判決準予離婚。
3.如果男女壹方要求離婚,另壹方反對,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最後壹項的原則,堅持離婚的壹方能夠證明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的,不存在和好的可能,感情破裂的相關主張完全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規定》,人民法院會以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為由,準予離婚。
堅持離婚的壹方未能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五項中的任何壹項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利,不足以使法院信服其所要證明的事實的,法院不予判決準予離婚。
堅持離婚的壹方只能在收到離婚判決書半年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到時候法院會認為雙方關系完全破裂,經過慎重考慮,仍然堅持沒有和解的可能,允許離婚。
4、財產分割原則,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原則,在對方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錯誤行為的情況下,本著適當照顧妻子和子女的原則判決。
司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準予離婚。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婚姻登記處經審理查明雙方已妥善處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的,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雙方要求離婚的,有關單位可以先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調解無效,準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2)、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
3)、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由於篇幅有限,婚姻法第39條和第46條就不打出來了,理解)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