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條全國實行統壹的道路交通信號。道路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應當清晰、醒目、準確、完好。根據交通需要,道路交通信號應當及時增設、更換和更新。增設、更換、更新限制性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宣傳。
第二十六條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和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允許,黃燈表示警告。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或者損壞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道路兩側及隔離帶、廣告牌、管線等上種植的樹木或其他植物,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影響交通。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行駛,讓有優先權的行人和車輛先行通過。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前方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超車或者占用道路對面車道,不得插入等候的車輛。在車道較少的路段、交叉路口停車時,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停車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六十二條行人穿越交叉路口或者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過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時,要按照紅綠燈走;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段橫過道路,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九條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燈、非機動車燈、人行橫道燈、車道燈、方向指示燈、閃爍警告燈和道路、鐵路交叉路口燈。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分別表示:
(壹)綠燈亮時,允許車輛通行,但轉彎車輛不得妨礙直行車輛和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3)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沒有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標誌通行。紅燈亮時,右轉車輛可以通行,不妨礙已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九條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壹)綠燈亮時,允許行人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行或者在道路中心線等候。
第四十條車道燈指示:
(1)綠色箭頭燈亮時,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燈或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