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的內容規定了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
2.憲法高於普通法律,是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
(1)憲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礎或立法依據。
(2)普通法與憲法不沖突的原則。如果普通法律的規定、原則和精神與《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相沖突,那麽普通法律應該被撤銷、修改或宣布無效。
(3)壹切憲法主體都必須以憲法為最根本的活動準則。
3.制定和修改憲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加嚴格和復雜。
(1)憲法的制定壹般需要設立專門的機構,我國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
(二)憲法的修改和普通法律的修改在通過的主體和程序上是不同的。
擴展數據:
從傳統國學的角度來看,憲法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警察國家時期
國家和社會之間沒有真正的區別。作為國家代表的統治者和代表人民生活環境的社會之間的關系,就像我父親和我父親之間的關系,統治者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國家可以為人民服務。規定上述事項的憲法是“固有憲法”。
在自由法治國家時期
這壹時期,由於思想的啟蒙和中產階級的崛起,國家和社會逐漸分離。這壹時期的思想認為社會先於國家而存在,是在私法自治(即契約自由原則)的基礎上自發形成的。國家的誕生是為了改善社會的運行,所以政府對社會的幹預應該越小越好。國家通過建立天賦人權、議會制度和司法制度,間接使社會運轉順暢,人民的權利以間接的方式得到憲法的保障。
在法治國家時期
鑒於前壹時期國家任務範圍狹窄,在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的前提下,經濟上有實力的協會或財團造成市場壟斷,過分侵害人民權利。因此,認為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不是完全重疊的,也不是完全分離的,而是應該適度混合的。國家在形成社會秩序的同時,也應為人民權利提供最低限度的保護,強調人民的基本權利可以由憲法直接保障,憲法應以互補原則加入保障人民福利的基本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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