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職責。明確政府和企業的責任,政府債務不得由企業舉借,企業債務不得轉嫁給政府償還。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是所轄政府債務的責任主體,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
(2)規範化管理。控制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嚴格限制政府舉債和資金使用程序,將地方政府債務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實現“借、用、還”相統壹,落實規範管理的各項要求。
(3)疏堵結合。建立規範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依法適度舉債,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籌集必要資金。嚴格限制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在規定渠道之外違規舉債。
(4)防範風險。建立債務風險預警機制,落實償債責任,妥善處理在建項目後續融資,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5)公開透明。公開政府債務重要事項信息,完善向人大報告內容,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完善債務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強網上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處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