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走私二支以上不滿五支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槍支的;
(二)走私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不滿二千五百發,或者其他子彈十發以上不滿五十發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走私武器彈藥,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輕微”:
(壹)走私二支以上不滿五支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槍支的;
(二)走私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不滿二千五百發,或者其他槍支子彈十發以上不滿五十發的;
(三)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於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利用專用車輛進行走私活動,或者利用走私的武器彈藥進行犯罪的;
(四)走私60毫米以下各種口徑的常規炮彈、手榴彈、槍榴彈,數量分別或者合計不滿五枚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走私發射火藥子彈的槍支壹支或者發射壓縮氣體等非火藥子彈的槍支五支以上十支以下的;
(二)走私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彈藥,數量超過本規定規定的最大數量,但不足最大數量五倍的;
(三)走私口徑60毫米以下的各種常規炮彈、手榴彈、槍榴彈,或者數量合計五枚以上不滿十枚,或者口徑60毫米以上的常規炮彈數量合計五枚以下的;
(四)達到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數量標準,屬於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利用專用車輛進行走私活動,或者利用走私的武器、彈藥實施犯罪等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走私第二款第壹項規定的槍支,數量超過第壹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彈藥,數量超過該項規定的最大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彈藥,其數量超過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壹枚以上殺傷力巨大的非常規炮彈的;
(四)達到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數量標準,屬於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利用專用車輛進行走私活動,或者利用走私的武器、彈藥進行犯罪的。
走私其他武器彈藥,構成犯罪的,參照本條各款規定的標準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使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昏迷的各種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