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並登記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售後服務或者內容規格和費用。
法律依據:《食品衛生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的要求,並具備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專業培訓的專職和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備控制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汙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符合衛生要求的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
(五)具有能夠檢驗食品的機構、人員和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已通過崗前培訓和健康檢查;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食品經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專業培訓的專職和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備控制食品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汙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已通過崗前培訓和健康檢查;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