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壹方死亡,夫妻壹方死亡的,由未亡配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不是夫妻債務,而是死者的個人債務,應該由死者的遺產支付,包括死者的個人財產加上夫妻財產的壹半。壹方當事人死亡後,第壹繼承人繼承遺產的,繼承人有責任在繼承範圍內償還死者的債務;如果放棄繼承,繼承人沒有償還債務的義務,債務隨遺產壹並償還。已故債務人的繼承人只承擔繼承範圍內的債務。
死亡後,直系親屬沒有繼承遺產的,可以不承擔債務,但其配偶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以債務償還該部分。
債是指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做或不做某事的義務。
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該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麽配偶有義務償還。死者生前有無遺產,繼承人應當在繼承財產的價值範圍內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壹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