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有143文本和5個附件。鑒於德國和日本法西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犯下的暴行,該公約詳細規定了保護和對待戰俘的原則和規則。
2.其主要內容包括:戰俘歸敵國管轄,而不歸俘虜他的個人或軍事單位管轄,因此拘留國應對戰俘負責;戰俘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得到人道的待遇和保護。戰俘不得受到身體傷害或接受任何醫學或科學實驗。他們不得受到暴行或恐嚇、侮辱和公眾好奇心的幹擾。禁止對戰俘采取報復措施。
3、戰俘的個人物品,除武器、馬匹、軍事裝備和軍事文件外,仍應由戰俘保管;囚犯的住宿、食物和保健應得到保障;可拘留戰俘,但除非適用刑事和紀律制裁,否則不得監禁戰俘;紀律處罰不得不人道、殘忍或危及戰俘的健康。
4.不得命令戰俘從事危險和侮辱性的勞動;戰俘不應遭受身體或精神酷刑或任何其他脅迫以獲取任何情報;戰爭停止後,應立即釋放或遣返戰俘,不得拖延;在任何情況下,戰俘都不能放棄《公約》賦予的部分或全部權利。
5.《公約》要求所有締約國頒布必要的法律,對那些實施或指使他人實施嚴重違反《條約》行為的人實施有效的刑事制裁。
《日內瓦公約》中戰俘定義的範圍
《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明確界定了戰俘的概念,這是目前國際上公認的。
戰俘是指武裝部隊、民兵、誌願軍、遊擊隊等成員。,包括在戰爭或武裝沖突中落入敵人手中的戰鬥人員和非戰鬥人員。也就是說,戰俘除了我們壹般意義上的壹些被俘參戰人員外,還包括戰地記者、供應商、商船和民航航班上的工作人員等等。
被俘的遊擊隊員也應算作戰俘。遊擊隊和普通罪犯的區別在於政治素質,立足本土,抵禦外敵侵略。遊擊隊組織很不正規,風格也不統壹。他們有各種戰鬥手段,不受任何命令約束。遊擊隊和土匪強盜很像,最本質的區別在於政治素質。戰敗被俘的遊擊隊員應被當作戰俘,由“戰爭法”審判,而不是作為罪犯由“刑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