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供電業務規則
第七十九條供電企業必須按規定周期對計費電能表進行校驗、輪換,並對計費電能表進行不定期檢查。當測量異常時,應找出原因。用戶認為供電企業安裝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有權向供電企業申請校準。用戶繳納檢表費後,供電企業應當在七日內進行檢驗,並將檢驗結果通知用戶。計費電能表誤差在允許範圍內的,不退表檢費;計費電能表誤差超過允許範圍的,除退還檢表費外,還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退還電費。用戶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向供電企業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申請驗表期間,用戶仍應按期繳納電費,待驗表結果確認後再退還電費。
第八十條因互感器、電能表誤差及其連接線壓降超過允許範圍或者其他非人為原因造成計量記錄不及時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退還相應的電費:
1.當互感器或電能表的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時,以“0”誤差為基準,按核實的誤差值補充電量。退款時間從最後壹次校準或重新加載後的輸入日期開始計算,直到錯誤糾正日期。
2.當連接導線的壓降超過允許範圍時,將根據允許壓降,按照驗證的實際值與允許值的差值進行補電。恢復時間是從連接線路投入運行或負荷增加之日起至電壓下降得到糾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為原因造成計量記錄不及時的,退還正常月份用電量,退款時間根據抄表記錄確定。
退款期間,用戶應按抄電量如期繳納電費,待確定錯誤後再進行退款。
第八十壹條因接線錯誤、熔斷、費率不符等原因造成電能計量或計算誤差時。對用電計量裝置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退還相應的電費:
1.收費計量裝置接線錯誤的,以實際記錄的電量為基礎,按照正確接線與錯誤接線的差額比例退還電量,退還時間為上次校驗或重裝之日起至糾正接線錯誤之日止。
2、電壓互感器熔斷時,按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出相應電量的數值;無法計算的,以用戶正常月份用電量為基準,按照正常月份與故障月份的差額補交相應電量的電費,並根據抄表記錄或自動失壓記錄儀記錄確定充值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