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對民間借貸1有哪些規定?《民法典》關於民間借貸的規定是:(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在出借人提供借款時成立;(2)當事人逾期還款,需要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的;(3)當事人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沒有利息。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第六百七十七條、第六百七十九條、第六百八十條* * *。第二,如果只是借錢沒有還款證明的人可以起訴1嗎?但如果債務人對實際交付款項有異議,根據現有的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壹般會要求出借人本人或相關經辦人出庭,陳述款項的現金情況。人民法院將根據現金交付數額的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和習慣、借貸雙方的關系等,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律師建議大額貸款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給借款人。2.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借款利息和違約金的,利息和違約金之和超過年利率24%的,司法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務人未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也會主動審查。綜上所述,民間借貸合同的利息是最高的,不能超過規定的36%。壹般來說是24%左右。如果超出國家規定,有些法院不會保護,壹般會駁回。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疑問,可點擊下方按鈕或在線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性:
《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借款利率的有關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的相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同時,該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對借款沒有約定利息的,貸款人無權收取利息。關於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現實生活中,公民之間的借貸往往沒有那麽明確的約定。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貸雙方可以達成補充協議。如果雙方不能最終確定支付利息的期限,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借款期限不滿壹年的,在歸還借款時支付,借款期限超過壹年的,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滿壹年的,在歸還借款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