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
本罪侵犯了婦女性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根據自己的意誌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的目標是壹個女人。
2.客觀要素
(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存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無力反抗、不敢反抗、無反抗意識的狀態,或者利用婦女的無知、無反抗能力實施奸淫的行為。
(2)必須是違背女性意願的。違背婦女意誌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婦女不能反抗”不能作為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誌的客觀條件之壹。是否違背女性意願,不能以被害女性的風格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方式不良的婦女發生性關系,仍應以強奸罪論處。
3.主要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已滿14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但是,在同壹犯罪情節下,女性教唆或者幫助男性強奸其他女性的,以強奸罪的* * *犯論處。
4.主觀因素
主觀上,犯罪是故意,具有通奸目的。是指犯罪人有意與被害女性發生性關系。如果犯罪人沒有奸淫的目的,而是通過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自己的性欲,則不構成撫摸、摟抱等強奸婦女罪,構成犯罪的,按強制猥褻罪處罰。
組成如下:
1,演員必須意識到女人不同意;
2.被謀殺的女人真的不同意:
是否違背女性意誌,不僅要看女性表面上表現出反抗還是拒絕,還要考慮女性是否能反抗,是否懂得反抗,是否敢於反抗。因為強奸違背婦女的意誌,行為人必須采取壹些使婦女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措施,這些措施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這些手段是強奸罪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這些強制措施,即使其行為客觀上違背了婦女的意誌,也不構成強奸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236-1條負有註意義務的人實施的性侵犯罪。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