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方以欺詐手段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合同。合同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或者變更:(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三)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另外,因壹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因此,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合同還是無效合同,要看後果是否會損害國家利益。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主要看是否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否則可以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四十七條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乘人之危,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