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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舉證責任倒置八例

勞動爭議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在某些具體案件中,法律要求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 *職工死亡、公司變更等八種情況。被告應該為這些情況提供證據。

勞動爭議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在某些情況下,法律要求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目的是保護勞動者權益,降低舉證難度,加快司法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舉證責任倒置有八種情形。第壹,工人的死亡;第二,勞動者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第三,新舊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轉移關系;第四,用人單位發生了變化;五是未以書面形式訂立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六是聘用合同期限不確定;七是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第八,聘用合同規定了再就業。如果出現這些情況,被告要舉證。否則可能構成對其不利的證據,或者被認為是違法行為。需要註意的是,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意味著被告必須承擔全部舉證責任,它只是改變了承擔舉證責任的責任主體。

勞動爭議中舉證責任倒置的目的是什麽?勞動爭議舉證責任倒置的目的是保護勞動者權益,降低舉證難度,加快司法程序。同時,促進用人單位合法用工,規範勞動關系。

勞動爭議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情況下,法律要求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 *職工死亡、公司變更等八種情況。被告應對這些情況進行舉證,以降低勞動者的舉證難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勞動者死亡,勞動者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新老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轉移關系,用人單位發生變更,未以書面形式訂立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不確定,聘用合同約定試用期的, 且勞動合同約定再就業的,被告人民法院應當推定勞動者的訴訟請求屬實,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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