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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安全主任制度實施辦法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主任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全面提高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水平,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山東省關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主任制度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安全主任應當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主管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他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四條涉及采礦、金屬冶煉、交通運輸、建築施工、粉塵爆炸的單位,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單位,生產使用危險物品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以及企業和從業人員達到壹定規模和數量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含子公司、分公司從業人員),應當依法配備安全主任。

鼓勵和支持其他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結合生產經營規模、安全風險等因素,推行安全主任制度。

第五條有安全主任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強有力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安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主任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全面提高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水平,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山東省關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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