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壹種物質是否屬於非法添加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可以參照以下原則:
1.傳統上不被認為是食品原料的;
二、不屬於批準使用的新資源食品;
三、不屬於衛生部公布的藥食兩用或作為普通食品管理的物質;
四、未列入我國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07)和衛生部關於食品添加劑的公告)、營養強化劑品種清單(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1994)和衛生部關於食品添加劑的公告);
五、其他中國法律法規允許使用的物質以外的物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壹)以非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的食品,或者回收食品制作的食品;
(二)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病原微生物、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三)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六)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和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十壹)未標示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