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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的精神和合理性是什麽?

妳好,民法通則的精神和合理性包括:

1.《民法通則》第三條將權利神聖視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全世界幾十部民法典都沒有這樣的規定。甚至很多國家都沒有規定民法的基本原則。中國歷來有在立法實踐中確立基本原則的傳統。基本原則是強烈的價值宣言和對公眾進行法律和道德的雙重教育。在這次立法審議中,“權利不可侵犯”被放在草案第五章公民權利中。但是,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指出,既然民法是權利法,“民法是壹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是人民自由的神聖聖經”,那麽在《民法通則》第三條中,就出現了“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

2.《民法通則》第113條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受法律平等保護。

民法通則的規定是物權法規定的總進步。不僅僅是民事主體的財產權,所有的財產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3.《民法通則》第187條規定了民事責任的優先順序。

2009年《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責任優先原則,在我國司法中似乎有壹個傳統,即民事責任容易被掩蓋在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公法責任中,甚至可能被吞噬。長期以來,民事責任沒有優先權。這無疑不利於公民權利的保護。《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對同壹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應當優先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已經被獨立性和優先性所確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首先會保護我們的民事權利,然後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這是壹項保護受害者切身利益的飛躍性措施。

4.被監護人自決權的正常化。

國際人權保護運動的壹個主要環節是,應該允許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做出自己的決定。讓他們盡可能融入社會。《民法通則》雖然對被監護人有各種照顧,但從監護人的確定到監護人職責的規定,並沒有像《民法通則》那樣體現被監護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即使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也可以先以書面形式確定其監護人。《民法通則》第三十壹條第二款規定:“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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