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員工未經公司同意離職會有什麽法律後果?

員工未經公司同意離職會有什麽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壹定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壹定的賠償。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入職第二個月起,最長11個月),勞動仲裁時效為勞動者辭職起壹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前款所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二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終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至滿壹年的前壹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且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的次日視為與員工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 上一篇:譚譚交通的譚sir是個什麽樣的人?
  • 下一篇: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政策、法律和實踐是什麽?詳細壹點!急迫的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