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接受教育不同,接受教育
勞教對象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屬於適用於未成年人犯罪但不負刑事責任的行政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勞動教養和勞動教養的區別在於:
1.不同的適用法律。拘留和勞動教養的法律依據是刑法,勞動教養的依據是行政法規;
2.教育對象不同。勞教對象為16周歲以下的人,勞教對象為16周歲以上的人;
3.育兒方式不同。對勞教人員要重視教育和挽救,對勞教人員要實行強制勞動改造。
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機關依法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和參加生產勞動,進行性病檢查和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的場所。收容教育機構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實行合法、嚴格、科學、文明的管理,通過教育、心理矯治和性病治療,使被收容教育人員成為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