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復印件的證明力會弱於原件,所以當事人可以收集其他能夠證明借款事實的證據,如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等。
借據通常應包括以下內容:
1.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身份證號碼;
2.借款或欠款的金額、幣種和具體用途;
3、借款或欠款的日期和地點;
4.還款期限和方式;
5.雙方簽字確認和日期。
該法律生效的證據包括以下內容:
1.書證是指書面形式的證據,包括合同、發票、收據、信函、證書、憑證等。
2.證人證言:指證人在法庭上的口頭陳述,證人應當提供其所知道的事實真相,而不是猜測、臆測;
3.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或痕跡,如被盜物品、兇器、血跡、指紋等。
4.鑒定結論:指司法鑒定、文物鑒定、房屋鑒定等專業鑒定機構或專家出具的證明文件。;
5.視聽資料:指電話錄音、視頻監控等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等手段記錄下來的證據。
綜上所述,借條是壹種證據文書,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因此,雙方在簽署借據前,應詳細了解借據內容及相關法律法規,並在簽署前仔細核對借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同時也建議在簽借條前確定還款方式和期限,避免因還款問題引發糾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債務憑證。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