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之前,原告應當履行謹慎義務,確定被列為被告的壹方是真正要起訴的被告。作為過錯方,可以在開庭前向法院說明情況,也可以與原告溝通,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民事訴訟中,由於原告的主要錯誤,無辜的被告遭受訴訟的情況經常發生。錯誤訴訟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對法律關系的誤解、事實關系不清等客觀原因造成的,有的是以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商譽或商業炒作為目的的故意錯誤訴訟,主觀上具有惡意。根據過錯理論和過錯對責任大小的影響,基本可以分為主觀惡意錯案和非主觀惡意錯案兩種。
主觀上惡意的不法行為包括攻擊競爭對手,損害對方的名譽或商譽,追求所謂的轟動效應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以及因處決經濟實力相對較強的主體而導致的不法行為。主觀上,無惡意的錯誤訴訟行為包括對法律關系的錯誤理解和對事實關系的錯誤理解所導致的錯誤訴訟行為。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是填補損失和恢復受損的權利。在錯誤起訴的民事責任中,被告通常承擔以下費用:
1,本人或單位特定被調查人誤工費;
2.因行為人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給行為人造成的損失;
3.被告人申請證人作證造成的證人作證費用損失;
4.商譽損失或精神損失;
5.因上市公司被錯誤起訴導致股市波動而造成的有形和無形的經濟和商譽損失;
6.被告支付的律師訴訟費用,如律師代理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通訊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