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海關對企業進行檢查的決定時,海關檢查通知書應提前3天送達企業。企業接到通知後,應及時與海關聯系,並根據通知中的檢查範圍準備相應的賬冊、業務單據及相關資料。企業涉嫌嚴重違法時,其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會計核算數據、報關單證等相關資料或者進出口貨物可以擅自轉移或者丟棄。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不事先通知企業,直接進行查驗。直接查驗時,海關應當當面交付《海關查驗通知書》。2、實施海關稽查時,企業應當配合海關稽查工作,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應當在場,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在這壹階段,海關稽查人員應當查閱、復制企業的賬簿、單據及其他相關資料。企業應按海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協助清點、復印,並在不同檢查組上簽字蓋章。企業所在的其他地點,復印賬冊,復印工作情況。海關稽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企業有關人員進行詢問筆錄,企業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海關人員的詢問,並在詢問筆錄上簽名(蓋章)。海關稽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和進出口貨物的儲存場所進行檢查。查驗時,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應當到場,按照海關要求開啟場所、搬運貨物、開啟和重新密封貨物包裝。檢查結束後,企業應當在海關人員填寫的檢查記錄上簽字(蓋章)。海關稽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封存企業的賬冊、單證等相關資料和進出口貨物。加封時,海關應當出具加封通知書,並在賬冊、單證及其他有關資料和貨物上加蓋海關專用印章。企業應當在封存通知書所附清單上簽字(蓋章)。3.申報海關關員在收到檢驗報告後7天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意見。
法律客觀性:
海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