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邀請只是誘導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邀請人撤回邀請時,只要沒有對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就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發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在商務談判和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人們經常會聽到要約、承諾、要約邀請等詞語。這些詞在日常生活中並不是很常用,如果不了解相關知識的積累,往往會不知道是什麽意思或者混淆。我來說說要約和要約邀請在中國的定義以及它們的區別。
壹、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1.要約邀請是指壹方當事人邀請對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指壹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是壹種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要約是期望他人與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壹種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只是誘導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發出邀請後,邀請人撤回邀請。只要沒有給善意相對人造成損失,邀請人就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份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發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要約邀請又稱誘導要約,是指壹方當事人邀請對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要約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壹旦承諾的可能性。因此,要約發生後,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都應具有約束力。要約人違反有效要約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要約邀請不是意思表示,而是壹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說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的,有利於避免和減少要約內容不完整、市場環境變化等各種因素對要約人可能造成的損害。特別需要註意的是,既然允許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後協議解除合同,那麽合同成立前的要約也應予以撤銷。
第二,報價
要約是壹方當事人為了訂立合同而向另壹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款,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壹方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壹方稱為受要約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2021.1起生效)定義和構成要件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第三,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也稱為“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它只是誘導他人作出要約,不能因為對方的承諾而形成合同。要約邀請發出後,要約邀請人撤回邀請,只要沒有對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壹般不承擔責任。如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是要約邀請。但是,商品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因為要約邀請只是表達了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因此,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對邀請人或被邀請人不具有約束力。
《民法典》第473條: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