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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債權可以作為主動債權行使法定抵銷權?

行使抵銷權的條件是什麽?

民法典從債的角度規定了抵銷制度,造成理解上的困難。如果從債權的概念出發,就比較好解釋了。是壹種雙方有債權債務,壹方以自己的債權抵銷另壹方的債權,使另壹方的權利在同等數額內消滅,不能再行使的制度。行使抵銷權的壹方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稱為被動債權。根據抵銷原因的不同,抵銷可分為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約定抵銷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有效,無需討論。本文中的抵銷是指法定抵銷。法定抵銷權的行使只能是壹方當事人的單方意思表示,通知壹到達對方就發生法律效力,產生消滅對方權利的效力。因此,法定抵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相關條件。

(1)雙方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抵銷的目的是消滅對方的債權,但對方的債權不會無故消滅。債務人可以用來消滅對方債權的方法有清算、混淆、提存、法律或事實的客觀給付等。抵銷是通過抵銷對方享有的債權來實現的。因此,雙方相互享有債權債務是行使抵銷的前提條件。當然,如果轉讓的是主動債權,應該屬於可以用於抵銷的債權。

(2)主動債權合法有效,履行期已到。

主動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並且已經達到到期日。非法債務沒有法律效力,不能用來抵銷,比如賭債。至於被動債權是否到了履行期,則無關緊要。與尚未到達履行期的被動債權抵銷,可以視為主動債權人放棄了履行期的利益,放棄了自己的權利。如果主動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也屬於抵銷的範圍,因為主動債權雖然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但仍然合法有效,只是賦予了對方抗辯權。

(3)主動債權與被告債權的標的在類型和性質上相同。

總的來說,只有錢和物種才能抵消。並且特定對象不適合偏移。但如果用質量較高的標的物抵銷質量較低的標的物,被告債權人的權利並未受到影響,應在抵銷範圍內。

(D)被動債權可以抵消。

部分被動債權屬於不予抵銷的範圍。具有特定人身性質的債權不得抵銷,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的債權。因侵權產生的債權不得抵銷,如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債務。

以上是對“行使抵銷權的條件是什麽?”希望對和對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妳有所啟發和幫助,因為突發的問題可能會讓妳不得不抵消相互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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