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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不足的責任

法律解析: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發起人協議天然對全體發起人具有合同約束力,違反協議未繳足出資即構成違約。公司成立後,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都是規範公司組織關系和活動的總規則,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同意並簽署,所以公司章程是契約性的。公司章程對全體股東和公司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記載的股東出資額必須足夠,否則構成違反股東承諾。修改後的《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八十四條第二款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違反公司章程或者發起人協議,未足額繳納出資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嚴格的。無論瑕疵股東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對公司和已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應當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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