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
(3)私營企業
(4)合資企業
(五)股份制企業
(六)其他有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組織。企業所得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企業(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和其他有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為征稅對象,向其征收的壹種所得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條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新企業所得稅法所說的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新企業所得稅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有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產生於中國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六條企業從各種渠道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