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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婚後還貸。如何判斷離婚?

婚前買房,婚後還貸,離婚怎麽判?

* * *同壹還貸增值補償的計算方法:

實戰案例1:

案情簡述:

老公婚前以自己名義買了壹套總價200萬左右的房子,2017與女方結婚。約定兩人共同償還房貸,每月還款額6000元。2065438+2009,女方提出離婚訴訟。此時房屋評估價為353.9萬元,升值壹百多萬元。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倆共償還銀行貸款本息26萬余元。男方表示同意離婚,但認為房子屬於婚前財產,不應該分割。法院最終判決* * *與還款及增值部分分離。

婚前丈夫單獨購買的房子為什麽要分割?原因是妻子聲稱,婚後兩人共同還貸,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中被償還的部分和在此期間增值的部分。本案中,丈夫主張月供是母親出資,但在法院的核對下,沒有證據直接證明還貸扣款的金額來自丈夫母親的賬戶。

法院認定:

法院準許解除婚姻關系,並判定丈夫應賠償妻子該房產在其存續期間還貸部分的壹半,即654.38+0.2萬元及還貸增值部分的壹半約654.38+0.9萬元,女方* *得365.438+0.00萬元。

實戰案例二:

案情簡述:

張明是蘇州壹家外資企業的老板。他和他的妻子劉娟曾經是大學同學。畢業時,劉娟看到了上海房價的上漲,他主張買房。於是,在不結婚的前提下,張明家裏拿出65438+萬元贊助首付。由於當時感情融洽,張明也在房產證上登記了劉娟的名字。在過去的幾年裏,房價翻了壹番。2020年,因為張明常年在外,劉娟有了外遇,張明壹氣之下提出離婚,但劉娟提出要分壹半財產,張明認為應該扣除他當年交的首付。但由於當時是劉娟交房款,交款憑證是劉娟的名字,房產證也是兩個人的名字,所以張明的證據並不充分。

就在張明不知所措的時候,劉娟的親生父母,也就是張明的公婆,主動站出來寫了壹份證明,確認當時張明已經交了房子的首付。於是法官要求劉娟證明這筆錢是* * *當時出資的,並指出其65438萬元的來源。劉娟無法提供證據,案件最終得到調解。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精神,如果房產證上登記了兩個人的名字,即使是婚前購買的房產,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應當按照* *同財產的原則處理。

兩個案例的總結:

1.兩個案例的結果也讓大家明白,如果壹方婚前購買房產,婚後還貸,雖然離婚時無法主張該房產,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分割* * *還款部分和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

2.如果壹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支付首付買房,婚後用自己的工資收入償還貸款,另壹方用自己的工資收入支付家庭生活費,離婚時另壹方也可以分割還款部分和婚姻存續期間相應的增值部分。

3.離婚時房產分割是壹個復雜的問題,法官也享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實踐中,不同地區的法院也有各自的處理方式。常見的案例,比如父母補貼子女買房,也是幾次修改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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