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離婚財產糾紛、因戀愛引起的財產糾紛、撫養權糾紛、撫養權糾紛、解除收養關系、解除同居關系(雙方或壹方在起訴時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或不符合其他結婚條件)、財產糾紛、分割糾紛、賠償、補助、保險糾紛;
2、房屋糾紛,包括房屋所有權糾紛、房屋買賣糾紛、房屋使用權糾紛、房屋租賃糾紛、房屋代管糾紛、房屋典當回贖糾紛、房屋拆遷糾紛、房屋交換糾紛、退出公有房屋糾紛、拆除違章建築糾紛、房屋附著(固定)糾紛;
3.遺產糾紛。包括繼承權糾紛、遺贈與扶養協議、遺贈與接受糾紛、遺產分享糾紛、繼承權喪失的確認;
4.債務糾紛,包括借款糾紛、買賣糾紛、抵押糾紛、加工合同(個人和個人)糾紛、代購代銷(個人和個人)糾紛、貸款違約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追索不當得利糾紛、追索首付款糾紛、無因管理債權糾紛、賬目糾紛;
5.人身和財產權利糾紛,包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財產追償糾紛、違約金糾紛、消除危險糾紛、恢復財產原狀糾紛、排除障礙糾紛、醫療事故處理糾紛;
6.土地糾紛,包括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宅基地界線糾紛、宅基地附著(固定)糾紛、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