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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壹、侵權責任的原則是:

1,過錯責任原則,即根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來確定責任;

2、過錯推定原則,即對於某些領域和主體,由於其特殊的責任,被推定為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

3、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是否有過錯,都需要承擔責任。

二、歸責原則的定義:

1.歸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民事責任的理由、標準或依據。

2.歸責原則是根據社會經濟生活條件來確定行為人責任的指導思想的具體體現。在古代社會,遵循的是傷害原則。只要發生了損害,受害人就可以要求加害人賠償,而不管後者的主觀因素如何。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完全奉行過錯責任原則,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資本主義進入壟斷時期後,又出現了無過錯責任,即在壹定的法律條件下,不把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原因。

3.我國大多數學者將歸責原則分為三種: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前者是壹般的歸責原則。比如《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後兩者是特殊的歸責原則,是對前者的補充和修正。比如《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也規定:“沒有過錯,但是法律規定由他們承擔的。”《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責任。”

三、侵權責任的條件:

1,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違反法定義務和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侵犯人身權的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違反法定義務和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

2.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某種行為導致權利主體的財產權、人身權受到侵害,造成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減少或者喪失的客觀事實。這是構成這種民事責任的首要條件,只有當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事實損害時,行為人才能承擔民事責任。這裏的損害,從廣義上講,包括對財產的損害和對人的損害,即造成受害人對財產或人的利益。

3.因果關系。因果關系作為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民事責任的重要要件,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只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這種因果關系,才說明損害是由違法行為造成的,行為人才能承擔民事責任。確定因果關系,就是從不符合我們意誌的客觀現象中發現和揭示它們之間的必然聯系。

4.主觀過錯。主觀過錯是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只有在實施違法行為時存在主觀過錯,行為人才承擔民事責任。過錯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後果的壹種心理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六十六條* *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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