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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與強制許可的區別。

法律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以特定方式或者在特定條件下使用,但需要向作者支付報酬的制度。與強制許可制度的區別在於,法定許可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不需要事先申請或通知著作權人;強制許可必須提前申請並正式授予。

法律分析

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是指在特定情況下,他人未經其許可而有償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依法不被認定為侵權的壹項法律制度。著作權的法定許可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限制措施。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壹樣,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壹般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壹是使用的作品是已經發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第三,在使用過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另外,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中,雖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不需要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著作權法定許可和著作權合理使用的主要區別。法定許可是指基於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以某種方式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但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著作權強制許可是指在壹定條件下,著作權主管機關根據情況授予申請特殊使用其已發表作品的使用者的制度。在國際版權公約中也稱為強制許可,屬於非自願許可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條* *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國家依法對作品的出版和傳播進行監督管理。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四條修改為:“著作權人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國家依法對作品的出版和傳播進行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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