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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離職需要出具離職證明嗎?

壹般來說,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辭職證明,用人單位也應當有義務為勞動者出具辭職證明。可以找老公司要離職證明給新公司看。

1.試用期辭職需要離職證明嗎?

1.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後必須出具的書面材料。

2.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離職證明。人力資源部出具的離職證明僅證明員工的入職日期、職位和離職原因。壹般被辭退的員工填寫的是辭退證明,而不是離職證明。

3.因為離職證明沒有確定的送達單位,所以不需要寫收件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需要寫出具證明的日期即可。

二、試用期辭退的管理要點:

1.明確聘用條件,在招聘員工時嚴格按照崗位資格和勝任能力選聘員工。

2.對使用期間的員工進行嚴格管理,進行崗位考核,並記錄考核結果。

3.嚴格按照試用期合同規定的時間程序進行管理,對試用期內不符合標準的員工做出相應的辭退決定。

三、試用期與試用期的區別:

1.從法律概念上,相關法律規定了試用期:同壹用人單位與壹名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崗位試用期只是單位為考核員工是否適合晉升而留出的壹段時間,並不是壹個法律概念。

2.從企業與員工的約束性來看,試用期是指勞動合同中包含的期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考核員工是否合格,員工也考核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這是壹種雙向選擇的表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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