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關系人壹般被認為是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直接當事人。
“法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從合法權益、行政行為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三個維度來探討“法益”的構成,是壹種更符合邏輯的研究進路。
1.相鄰權關系中的利益相關者。
這是產生利害關系方的主要情況。如經許可設立的加工生產企業、資源開發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在經營活動中可能產生噪聲、汙水、廢氣、粉塵等,對周圍鄰居的生產、生活環境產生直接影響。
2.競爭關系中的利益相關者。
有些行政許可根據法律法規或慣例有明確的數量限制(比如回收舊機動車,根據國務院規定,只設立壹個縣)。如果許可證的實施突破了原有的數量規定,必然會影響到已經獲得許可證的經營者的利益,從而形成利益相關方。
3.知識產權關系中的利益相關方。
行政許可事項可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完整性和排他性,如企業名稱核準中使用他人商標、專利中的重復名稱,容易誤導公眾,構成重大利益。
擴展數據:
利害關系人是指與訴訟標的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人。直接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可能被起訴。
間接利害關系人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但當壹方當事人敗訴可能使其遭受不利後果時,可以參加訴訟以協助壹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利害關系人是行政許可主體和行政許可申請人以外的獨立權利主體。利益相關者對自身權利有獨立的權益、價值取向和保護要求,也承擔壹定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利害關系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是壹定數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